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_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最新版全文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广泛内容,我将用我的知识和经验为大家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回答。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驾驶证考试为什么越来越严格?
3.技师驾驶员条件?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什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1”)、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2”)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3”)。考试顺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进行,前1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1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1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2,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3,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和科目3;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3。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2、科目3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1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1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3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和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略)
2.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略)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
4.科目2、科目3考试车辆要求(略)
5.各类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略)
6.汽车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略)
7.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略)
驾驶证考试为什么越来越严格?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始申请业务第二节办理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业务第三节办理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证书的换证、换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续展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业务第四章办理评分和审核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附则
技师驾驶员条件?
考驾照的人会越来越多,这也让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所以驾考严格把关,让很多新手遇到很多坎坷和障碍。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越来越高。除了人缺乏驾驶技术,也是因为司机素质不够。新的驾驶考试规定对安全礼让和扣分制度非常严格。比如在路口和斑马线前,无论你的交通信号是不是绿色的,你都必须对行人有礼貌,否则直接判你不合格。除了驾照考试中的严重扣分外,交警部门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对驾驶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所以不要让这种一票否决的制度毁了你以后的驾考,也是为了让自己的素质更高。除了科目二中对细节的严重演绎,科目三也提出了困难。除了按照以前的标准操作之外,倒车入库和侧方停车这两个项目也在新规定中增加了时间限制。控制时限,无疑是给学员下了一个紧箍咒,210秒完成倒仓,90秒完成侧停车,因为超过时限会被判不合格。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衣食住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道路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私家车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逐步增强。
汽车已经进入普通人的家中,成为他们的交通工具。汽车数量的增加意味着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考驾照的规定也随着时代的潮流而变化。停下来取卡,模拟隧道行驶,通过限宽门,在窄路上掉头。对这些项目的掌握对我们的日常驾驶有很大的帮助,但也让驾驶考试更加困难。在一些农村和学校,一般都是两个大纵队过马路,这样只有一辆私家车可以通过,卡车和一些大型车辆是绝对不允许通过的!但是很多新手司机并不能很好的掌握双方的距离,抓痒是常有的事。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什么?
『壹』 考汽车技师证需要什么条件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会有差异,要有与时俱进的眼光,具体报考条件供参考:
技师申报条件:
(一)实行全省社会化考评的车工等15个职业(工种)申报技师,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不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的人员;
2、尚未开展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人等级考核)的企业,从事本工种工龄在20年以上的一线人员职工。
(二)非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国家已出台职业标准的,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可报名参加技师考评。
(三)非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国家未出台职业标准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2、参加工作满18年且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级及其以上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6至15名,部级技能竞赛前4至10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在技术革新、攻克难关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贰』 驾驶员技师职称报考规定
驾驶员技师职称报考规定,报考驾驶员技师职称考试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450000km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2)技师驾驶员条件扩展阅读一、初级(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或安全行车100000km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三、高级(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200,000km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四、技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450,000km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叁』 驾驶员的技师是个什么职称
没有驾驶员技师,只有汽车技师,从事于各大型综合汽修厂的汽车维修内企业的接车、修车、检容车等技术工作。从事机动车汽车维修顾问、汽车维修质检技师、安全性能检测站、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设备操作、维修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从事汽车整车或配件销售公司、汽车进出口贸易公司、汽车检测维修仪器设备销售公司的汽车整车、零配件及检测维修仪器设备等的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工作。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从事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从事二手车评估师工作等。
(3)技师驾驶员条件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对技师职责作了这样规定:
第五十条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
(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肆』 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可以直接报考高级证或是技师么(从业16年了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伍』 驾驶员技师职称报考规定
驾驶来员有技术等级证书,分初级等级源证书,中级等级证书,高级等级证书三个等级。
1、申报初级技术等级条件:取得汽车驾驶证后。
2、申报中级技术等级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证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并取得初级证书满半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八年以上。
3、申报高级技术等级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七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证书满半年以上。
『陆』 驾驶员c照能考技师吗
可以根据自己从业的行业考一些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的技师,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专,叫做“技师职称属”。驾驶员技师的报考条件如下:一、申报初级技术等级条件:取得汽车驾驶证后。二、申报中级技术等级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证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三年以上。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并取得初级证书满半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八年以上。三、申报高级技术等级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七年以上。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证书满半年以上。
『柒』 驾驶员职称有哪几种该怎么考试在什么地方报名
一、驾驶员职称有4种。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二、参加考试的流程:
1、首先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
2、其次是指定时间进行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3、报名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1)考核方式: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核。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2)考核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120 min。
三、到公安局车管所进行报名即可,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是公安局车管所举办的资格考试。
(7)技师驾驶员条件扩展阅读:
汽车驾驶员考试的具体报名条件:
1、初级(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或安全行车100000km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200,000km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技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450,000km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捌』 驾驶员技师操作考核有哪些内容
报名起示后,十五天内考笔试,会有光碟学习,笔试考完二十天后考退车(移车专库)一个星期属后考路考,长达一小时驾车 *** (驾驶状态)十天后考九选六(单边桥,六井,s环绕。半坡起步等等)过程就这样,四个月拿证件。祝你心情愉快,考试成功。
『玖』 汽车驾驶员怎样获得高级技师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过程从第一级获得的。 如果由汽车维修学校培训的学员可以直接获得中级证书,则三年后,他们可以在中级证书的基础上获得高级证书。 以此类推,高级技术人员具有最高的要求,并且必须具有15年以上的行业工作经验。
劳动局(技能鉴定中心)不接受个人申请(无法进行评估),而仅接受公司(例如汽车4S商店,汽车维修店)或培训学校的申请,然后将候选人的信息提交给 进行审核,最后确定评估时间。
(9)技师驾驶员条件扩展阅读汽车修理工技师证考试分为理论《汽车修理工理论知识》考试和《汽车修理工实操知识》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模拟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和一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现职称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轨,对应关系为: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工二级(技师)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可比照认定为国家中级职称。
对于汽车维修行业的工作者来说,拥有一个高等级的技能等级证书,不仅能对你实力水平的进行一定证明,而且能成为你升职加薪的一个保障。所以如果想从事这个行业,还是尽量考一个高等级的证书比较合适。
『拾』 汽车驾驶员有没有高级技师1级
汽车驾驶员是工勤人来员源,也就是我们说的技术工人。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高级工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技师相当于工程师,高级技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工资待遇与此相对应。相关待遇各地区有所不同。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其他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
好了,今天关于“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