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_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电子版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司考真题

2.求解析司法考试2015年卷二59题

3.2012司法考试卷三 第60题d选项

4.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_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电子版

司考真题

       您好: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说法不正确。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并未对林某造成直接影响,直接影响林某权益的是张某个人,所以,林某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项说法不正确。《若干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针对工商局冻结田山有限公司帐款的行为,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单个的股东则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起诉,所以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项的说法不正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处的“改变”既包括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也包括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由于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所以,甲市工商局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甲市工商局为被告。

       D项说法正确。由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是行政机关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与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没有关系,张某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诉讼,即不能诉工商局冻结公司帐款的行为,只能起诉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也只能审查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冻结帐款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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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您好运!

求解析司法考试2015年卷二59题

       91.“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

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

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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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罗马法的渊源有:(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因此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太绝对了,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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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卷三 第60题d选项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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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可知,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可知,虐待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仍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

        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所以,B项正确。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若丙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的刑罚可能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故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项正确。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司法考试2012年历年真题卷三6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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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 A、B 项。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 D.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如果仅掌握这些基本知识,而缺乏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也一样提高不了最终得分,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就是这样状况的生动体现。

         07/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

         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新解析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综合考了精神病人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关、鉴定结论要求、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像这种以一个点位线索考查相关联点的考法越来越多。

         02/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只是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A项依据调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三个选项都出自一个条文,意在告诉考生看法条要学会分解法条包含的内容,仔细深入地掌握每一个重点条文。

         04/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把涉及某一个主体的侦查情况涉及到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作废理由以上规定因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冲突而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辨别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和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

         侦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正确,只是C选项作废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删除理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